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2民初3号原告:欧洲手表集团有限公司(EuropeWatchGroupB.V),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E.H.CPOSTMUS。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艳,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婉婷,女,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彪,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汀,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洲手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婉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洲手表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曾国艳,被告刘婉婷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彪、沈汀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欧洲手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洲手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洲手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欧洲手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刚审判员 肖珍审判员 陈勇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丁梦宁书记员王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