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谦(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莫悦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平精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平谦(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平精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平谦(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平谦(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谦(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平谦(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