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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松与广州泰御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56号
案件名称张福松与广州泰御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福松;广州泰御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56号原告:张福松,住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白庙村2组4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夕,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泰御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张福松与被告广州泰御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名称为“蓝牙音箱(A9)”、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被告在京东电子商务网站上大量低价销售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1月7日办理注销登记,即在本院立案前,被告已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福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张福松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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