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2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于险峰烟酒商行,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经营者:于险峰,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北京兰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丽,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于险峰烟酒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市包河区于险峰烟酒商行于2020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市包河区于险峰烟酒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市包河区于险峰烟酒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合肥市包河区于险峰烟酒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