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316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CHANG,YUNG-CHIE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惟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潘传垭。
被告:潘传垭,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惟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潘传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
2020年3月28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