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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惟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潘传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3160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惟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潘传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惟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潘传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316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CHANG,YUNG-CHIE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惟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潘传垭。

被告:潘传垭,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惟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潘传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

2020年3月28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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