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224号原告:文宽鹏,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殿武,重庆谢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优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3号光谷芯中心创魔方孵化器2-07号楼403E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9106323XH。
法定代表人:潘洪涛,研发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医捷迅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街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18层0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WAJ56M。
法定代表人:陈鸣。
被告:重庆智汇家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68号5-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885518。
法定代表人:张志超。
原告文宽鹏与被告武汉优瑞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医捷迅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智汇家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文宽鹏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宽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宽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宽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