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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巨野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789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789号
案件名称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巨野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78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巨野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789号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谢运动,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巨野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和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地都在菏泽市,应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诉称,一、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華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房地产开发、销售、推广、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一切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三、请判令被告连续七日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齐鲁晚报》上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52000元,共计3052000元;

五、请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在国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华润集团授权,专门负责对华润集团的商标和字号进行管理和维护,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华润集团商标和字号的侵权方提起诉讼。

原告的母公司――华润集团,是一家在香港注册和运营的多元化控股企业集团,其前身是1938年于香港成立的“联和行”,1948年改组更名为华润公司;

1983年,改组成立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1999年12月,与外经贸部脱钩,列为中央管理;

2003年归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被列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

华润集团下设7大战略业务单元、19家一级利润中心,实体企业约2000家,在职员工42万人。

直属企业中有7家在港上市,其中华润置地位列香港恒生指数成份股。

华润零售、啤酒、燃气、医药的经营规模在全国位居前列。

电力、水泥业务的经营业绩、经营效率在行业中表现突出。

华润置地是中国内地实力雄厚的综合地产开发商之一。

雪花啤酒、怡宝水、华润万家、万象城、999、双鹤、东阿阿胶等是享誉全国的知名品牌。

经过80多年的运营与发展,华润集团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6085亿元,利润总额661亿元,净利润451亿元,资产总额14394亿元,在《财富》杂志评定的2018年“世界500强”中位列第86名、2019年位列第80名。

2017年6月,华润集团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颁发“中国商标金奖”。

2019年,在世界品牌实验室主办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评选活动中,华润以2758.69亿元的品牌价值位列第12名。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置地”)是华润集团旗下的地产业务旗舰,是中国内地最具实力的综合型地产发展商之一,自2004年起在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一直排名前十,2017年在中国房地产行业中排名第7位;

自2010年起被纳入“恒生指数成份股”,连续多年入选“中国蓝筹地产企业”,以及《财富》杂志评定的中国500强企业,其中2019年位列第73名。

自1994年起,华润集团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建筑、旅馆等与不动产有关的服务上申请的“華潤”系列商标(详见下表)陆续核准注册。

华润集团授权原告使用该等商标,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所获赔偿归原告所有。

涉案商标经华润置地及关联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获得了众多荣誉,如华润置地荣获2005中国内地在香港上市房地产公司综合实力TOP10、2006年北京房地产品牌价值十强,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在2006中国?合肥地产星光奖评选活动中获得最具开发实力奖;

2007年,华润置地凤凰城二期9-10#楼工程被评为武汉市二○○七年度建筑工程黄鹤奖银奖;

2008年,华润置地凤凰城二期9-10#楼工程被评为二○○八年度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华润置地(武汉)有限公司位列2008地产20强实力榜;

2009年,华润置地(武汉)有限公司被评为2009年度武汉地产品牌地产企业,华润置地成都公司荣获2009年度城市贡献奖;

2010年,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获得2010年度“广厦杯”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优秀信用企业,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深圳华润中心一期项目荣获2010年度“广厦奖”(非住宅类),华润置地(武汉)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华润置地中央公园一期A区B标段工程被评为2010年度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华润置地荣获沈阳地产十佳品牌,华润置地上海滩花园荣获第六届上海市优秀住宅评选规划建筑奖。

2014年,在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价值排行榜中,华润置地以96.8亿元的品牌价值排名第20位。

显然,上述“華潤”系列商标已享有极高的声誉,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是驰名商标。

(三)“华润”字号的基本情况华润集团自1948年开始使用“华润”字号,经过长达70多年的不懈发展和投入,“华润”字号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地已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

2001年10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

2010年7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134号),认定:“华润”字号和“华润”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数十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成为中央企业重要的国有无形资产。

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含有“华润”文字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原告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華潤”系列商标理应予以避让,但其在其开发的位于巨野县大榭集镇的楼盘以“华润家园”命名,并突出使用“华润家园”等字样,明显是傍名牌、搭便车,侵犯了原告“华润”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明确被告构成侵权,请法院在本案中对上述第773121号商标已在“住所(公寓);

不动产出租;

不动产管理业;

公寓管理业;

公寓租赁业”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不仅如此,“华润”还是华润集团的字号,经过70多年的推广使用,已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依法可作为企业名称受到保护。

被告与华润集团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却擅自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在经营中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为其与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某种投资、管理或合作等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的商标侵权纠纷,即商品的跨类保护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本院对此类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本案中,第773121号“華潤”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6类。

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开发的楼盘使用的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控侵权的产品系商品房,其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的商标侵权纠纷,是普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对于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的情形。

因此,本案不属于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是普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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