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76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08112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1056609。
被告:谢作来,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作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