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96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711126776。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810021734。
被告:贵阳观山湖乖乖猴童鞋店,经营场所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
经营者:周瑜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观山湖乖乖猴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其尚有证据待收集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