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941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易贝(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李朗珠宝园**606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WL387。
法定代表人:蒙港。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易贝(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