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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潘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爱色丽(上海)色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4266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潘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爱色丽(上海)色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潘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色丽(上海)色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4266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潘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方锦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色丽(上海)色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OndrejKruk。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宬,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潘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爱色丽(上海)色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对于原告深圳市潘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的第XXXXXXXX号“PANTONE”注册商标,被告爱色丽(上海)色彩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目前尚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施秋萍人民陪审员  许 勇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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