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3502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金鼎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瑞泽。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鼎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3502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金鼎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瑞泽。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鼎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