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82号原告:蔡双双,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轩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巷3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周某1,东莞市轩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蔡双双与被告东莞市轩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周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年*月18日立案。
原告蔡双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双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