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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宗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702刑初1258号
案件名称岳宗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岳宗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刑初125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宗胜,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曹县,捕前住菏泽市牡丹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爱国,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9〕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宗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12日两次申请延期审理,于2020年3月10日建议恢复庭审。

因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本案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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