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刑初125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宗胜,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曹县,捕前住菏泽市牡丹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爱国,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9〕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宗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12日两次申请延期审理,于2020年3月10日建议恢复庭审。
因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