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文化大街**。
法定代表人:宋乃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欣悦,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万科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郁亮,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唐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