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09号原告:苏州明思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饶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宾,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穗海新峰医疗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朱赤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兆彬、王宇虹,均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明思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穗海新峰医疗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苏州明思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明思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明思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苏州明思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