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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与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易天数码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79号
案件名称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与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易天数码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易天数码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79号原告: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松湖华科产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1。

被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州科教城创研港3号楼A座16、17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广州市易天数码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严某1。

原告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易天数码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代步车转向机构”]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25日立案。

原告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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