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79号原告: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松湖华科产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1。
被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州科教城创研港3号楼A座16、17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广州市易天数码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严某1。
原告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易天数码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代步车转向机构”]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25日立案。
原告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