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202民初6903号原告:佛山市萌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黄焕轩,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慧熙,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伟安(曾用名朱国成),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原告佛山市萌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骑体育公司)诉被告朱伟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慧熙、被告朱伟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萌骑体育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并在公开宣传渠道对原告和黄柏尧书面道歉函作“道歉声明”;
2.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调查取证费人民币15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上述诉求合计315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MQ”商标的权利人,“MQ”商标于2019年7月21日注册在第35类商品/服务项目。
原告主要经营少儿平衡车教学、少儿平衡车赛事组织以及少儿平衡车商业推广,己经在少儿平衡车领域深耕数年,在华南地区少儿平衡车教学领域,赛事组织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9年8月13日,被告假借参观学习之名到原告场馆,添加原告服务微信号后,双方并未进行任何商业合作。
2019年9月初,原告学员家长看到被告宣传图片,误以为被告是原告合作方,产生混淆,通知原告。
原告查询后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使用原告的宣传图片,将原告商标进行遮挡涂抹,更换自己宣传用二维码对外招生开课,并且宣扬“不需要到肇庆、佛山、广州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原告警示无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道歉及赔偿。
在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被告主动与原告联系希望谅解,双方于2019年10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消除影响,道歉及赔偿原告25000元。
但时届赔偿款支付日期,被告不仅没有支付赔偿款,也没有做任何道歉声明。
原告认为,原告系基于被告承认侵权事实及承诺赔偿前提下,对(2019)粤1202民初6272号案撤诉,希望被告认知错误。
但被告并未如实履行《和解协议》相关内容,除了侵权行为还进一步加深违约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之余也违背诚实信用。
因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诚信合法经营品牌,维护市场秩序,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朱伟安辩称,我认为原告起诉金额应以我方收益的比例赔偿,及原告应明确以何种公开渠道进行道歉。
我方对是否与原告存在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存疑。
经审理查明:佛山市萌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0日,其法定代表人为黄焕轩,经营范围有体育组织策划;
体育信息咨询服务;
文化娱乐经纪人;
体育经纪人;
批发、零售、安装、租赁:自行车及配件、体育器材、体育用品、文化用品。
原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MQ”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117367号,核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
市场营销;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截止)。
国际分类为第35类,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9年7月21日至2029年7月20日。
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693099,作品名称为MQ。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的(2019)粤广广州第201105号公证书载明:二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林琳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黄焕轩对其持有的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一、打开手机,进入手机主屏幕,点击手机主屏幕“微信”图标,进入登录界面,界面显示手机号“+8618038654258”,点击“用微信密码登录”,界面显示微信号“MQ-CLUB”,输入密码,点击“登录”,进入微信首页界面,点击界面右下方“我”,进入我界面,点击界面中“设置”,进入“设置”界面,点击界面中“帐号与安全”,进入“帐号与安全”界面,点击界面中手机号“180*****258”,进入“绑定手机号”界面,手机截屏并打印图片八张(见附件第1-4页);
二、返回到微信首页界面,点击首页上方搜索图标,再在搜索栏输入“137*****035”,搜索到相关内容,点击搜索结果“朱伟安初心萌骑士137*****035”,进入与“朱伟安初心萌骑士137*****035”聊天记录界面,浏览聊天记录相关内容,点击界面右上方“…”,进入“聊天详情”界面,点击界面左上角头像,进入“朱伟安初心萌骑士137*****035”详细资料界面,点击放大左上角头像,返回到朱伟安初心萌骑士137*****035”详细资料界面,点击界面中“朋友圈”,进入“朱伟安初心萌骑士137*****035”朋友圈界面,浏览朋友圈相关内容,手机截屏并打印图片二十八张(见附件第5-18页);
三、返回到微信首页界面,点击界面右下方“我”,进入我界面,点击界面中“相册”,进入“我的朋友圈”界面,浏览朋友圈相关内容,手机截屏并打印图片六张(见附件第19-21页)。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乙方承认侵权事实,并愿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在公开宣传渠道对甲方作“道歉声明”;
2.乙方同意,赔偿甲方人民币25000元,用于赔偿甲方因乙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3.甲乙双方同意,赔偿款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人民币15000元在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人民币10000元在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
4、甲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撤回诉讼;
5.乙方同意,但若因本协议项下乙方未完全履行支付责任,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按照本协议支付剩余赔偿款,以及愿意承担甲方因维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差旅费用等合理维权支出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提交了发,包括: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5000元。
庭审中,被告陈述其于2018年作为教练员在广宁从事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并于2019年8月开始从事幼儿平衡车的教育工作。
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确认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图片是公证书上的图片,该图片是原告客服号其中一部分图片,在图片上加上个人的联系二维码,图片上的文案参考了原告及其他机构的文案,但抗辩协议内容的赔偿金额非情愿,是为避免麻烦及影响个人发展而认可的金额。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如果构成侵权,侵权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关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及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叠,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使用原告用于经营的宣传图片及部分文案,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按照日常经验错误地将其与原告建立联系,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关于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公开宣传渠道对原告及黄柏尧作书面“道歉声明”等消除影响的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并不足以使原告商誉受到负面影响,且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不长,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公开宣传渠道对原告及黄柏尧作书面“道歉声明”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
被告辩称上述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非本人情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其签订协议后,协议内容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其辩称上述协议赔偿金额非本人情愿,但没有举证证明上述协议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也没有举证证明原告方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被告应按协议内容约定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5000元给于原告。
并按协议约定赔偿原告公证费1500元和律师费5000元。
上述金额共计31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伟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萌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1500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萌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元(原告佛山市萌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朱伟安负担,并在履行判决义务时径付给原告佛山市萌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