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2309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委托代理人:蔡兰君,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常来发商行,住所:惠州市惠城区***********。
经营者:李育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常来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