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2301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委托代理人:蔡兰君,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石湾镇满年华商场,住所:博罗县*********。
经营者:周乐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石湾镇满年华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