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21号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
法定代表人:张力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娴、曾秋梅,均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宝,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宝、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