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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春宝、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621号
案件名称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春宝、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王春宝;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21号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

法定代表人:张力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娴、曾秋梅,均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宝,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宝、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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