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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祺兴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日清食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962号
案件名称广东祺兴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日清食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祺兴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日清食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62号原告:广东祺兴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贤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立、张泽思,均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清食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安藤清隆(ANDOKIYOTAK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成,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科,深圳市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猪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雁,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祺兴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清食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广东祺兴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祺兴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祺兴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广东祺兴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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