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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天平芙蓉兴盛超市、黄雄、四川省泸州神窖酒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终3763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天平芙蓉兴盛超市、黄雄、四川省泸州神窖酒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天平芙蓉兴盛超市;黄雄;四川省泸州神窖酒厂;钟毅;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3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赵亚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锦莉、卢莎,均为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

法定代表人:张超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叶萌,均为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芙蓉兴盛超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者:黄雄,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原审被告:黄雄,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神窖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投资人:钟毅。

原审被告:钟毅,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上诉人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芙蓉兴盛超市、黄雄、四川省泸州神窖酒厂、钟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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