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吴孔林,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全,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双吉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安乐工业路19号厂房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
法定代表人:吴秋凤。
吴孔林与中山市双吉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9)粤民终100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维持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
判令:1、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双吉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1.83元;
2、被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诉讼费1380元;
3、被申请执行人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吴孔林专利号为ZL20153048××××.3、名称为“茶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吴孔林以中山市双吉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经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经查,在本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执1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