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艺诚电子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盛丰联宝北路****之一。
投资人:唐铭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文斌,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锡斌,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艺诚电子厂因与被上诉人何文斌以及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小榄镇艺诚电子厂向本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何文斌以中山市小榄镇艺诚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涉嫌制造、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山市小榄镇艺诚电子厂的住所地是中山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广东省内除深圳市辖区之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上述规定施行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不再审理专利纠纷一审案件。
原审裁定驳回中山市小榄镇艺诚电子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中山市小榄镇艺诚电子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泽纯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