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花芊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方略潇邦**2105。
法定代表人:胡大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活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保税区贸易街广保大道11段200A法定代表人:黎志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市润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五社红棉路**法定代表人:阳冬美。
上诉人长沙花芊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活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市润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长沙花芊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长沙花芊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花芊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