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801号原告:深圳市德科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锐格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高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德科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锐格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德科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德科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德科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德科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