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19号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羊山新区信宜佳便利店、王某: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立案执行的(2020)豫15执19号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羊山新区信宜佳便利店、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信宜佳便利店应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许可使用“FLYCO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0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于2020年3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信宜佳便利店的经营者王国旺的银行存款1160元;
经本院敦促执行,王国旺已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缴纳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除执行费以外的其余案款6110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