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8执7号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谭宏林、蔡蔼强: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湘08执7号申请执行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被执行人谭宏林、蔡蔼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23日、24日、27日向本院执行账户三次共转入156007元以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仲裁费共153800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2207元的义务,并于4月17日在《中国消费者报》刊登了“停止侵权声明”,向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道歉,并保证不再侵权。
至此,被执行人对于本院(2019)湘08知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因新冠××疫情影响未能办理领款手续领取执行款,请求延缓发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第二款第(五)、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执行款延缓发放并予以提存,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案结案后,申请执行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依法可以办理领款手续,领取本案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