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572号 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文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碎平,上海科律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军,上海科律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翔金垟村。
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阳,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琬,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2150元,由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