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6号 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法朗仕卫浴洁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龙瑞大道685号-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1MA2C2C478A。
经营者:涂喜锋。
被告:涂喜锋,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法朗仕卫浴洁具厂、涂喜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周建兴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