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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辖终33号
案件名称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北塘区桂基电动自行车配件店;潘水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下河首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潘水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刚,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莹,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塘区桂基电动自行车配件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利民摩托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营业用房五区94、95号。

经营者:王桂基,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星阳,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奇,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潘水则,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上诉人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王威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策公司)、原审被告北塘区桂基电动自行车配件店(以下简称桂基配件店)、潘水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天王威龙公司上诉称,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管辖原则就是在被告所在地或案情相关联法院管辖,这体现了抑制原告滥诉的原理,而本案中苏州市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销售地,受诉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亦不能排除中策公司借诉讼达到其垄断市场的目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天王威龙公司就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桂基配件店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故受诉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天王威龙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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