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193号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芳林园37-1号公建。
法定代表人连立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普兰店区乐乐哈哈食杂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普兰店经济开发区李店社区三段三号乐哈哈超市。
经营者王宾辉。
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区乐乐哈哈食杂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