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昌观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沭阳龙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潘虞村东圩组34号。
法定代表人: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沭阳龙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1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