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687号原告:江苏原力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原力电脑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区3幢3-7层。
法定代表人:赵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兰凯,尹雯娜,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尔果斯星汇天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以西滨河路一巷吴堃大厦A幢二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梁大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星汇天姬(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3幢B101室。
法定代表人:梁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原力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尔果斯星汇天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星汇天姬(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原力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原力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原力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原力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