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79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嘉业电子元件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投资人:吴正峰。
被告:吴正峰,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乐清市嘉业电子元件厂的投资人,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楼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乐清市嘉业电子元件厂、吴正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胡正宇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正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