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7601号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50123佛罗伦萨都纳波尼大街73号R。
法定代表人:BIZZARRIMARCO,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则,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琛,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晋,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丁暘,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被告:广州海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3号24楼AB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鹏。
被告:广州海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银晨商务中心2幢7号002幢(9-11)。
负责人:王清。
被告广州海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海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强,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通山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义乌市朗多进户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后因义乌市朗多进户口有限公司注销,原告申请变更被告为该公司的原股东金晋、丁暘,本院予以准许。
后原告申请追加广州海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海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后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