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91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兴普,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兴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王纯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