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131号原告:东莞市比高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游锦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老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成兴盛2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东莞市比高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老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1年×月×日立案。
东莞市比高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比高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比高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比高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