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万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咖东家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4738号
案件名称上海万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咖东家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万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咖东家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4738号原告:上海万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白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烨,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咖东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博,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万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咖东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东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咖东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后,咖东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烨,被告咖东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博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未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咖东家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万蔻WANCOKO”商标、第XXXXXXXX号“WANACCESSORY”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使用“万蔻”“万蔻包”“WANACCESSORY”“WANACCESSORY包”字样作为搜索关键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赔偿万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3.赔偿万蔻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2,500元(包括律师费10,000元和公证费2,500元)。

事实和理由:上海瑞势视觉设计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万蔻WANCOKO”商标、第XXXXXXXX号“WANACCESSORY”商标(以下简称涉案两个商标)。

万蔻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品牌管理、服装服饰、箱包、鞋帽等,系上海瑞势视觉设计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

经上海瑞势视觉设计有限公司许可,万蔻公司有权独占使用涉案两个商标并独立进行维权。

万蔻公司作为品牌运营和管理公司在线下及线上销售上海瑞势视觉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猫头鹰换脸包”,该产品基于其独特设计,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和好评。

咖东家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8日,经营范围亦包括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的设计和销售等,与万蔻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合,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咖东家公司在未经万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万蔻”“万蔻包”“WANACCESSORY”“WANACCESSORY包”作为其在淘宝网所运营店铺“kaydenplus箱包旗舰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使用的直通车搜索关键词(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涉案两个商标专用权。

如果法院认定上述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该行为亦会不正当地掠夺万蔻公司的潜在客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理中,万蔻公司请求法院参考相关商品的销售情况、咖东家公司的主观恶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咖东家公司辩称,1.咖东家公司自有注册商标,主观上从未有侵害涉案两个商标的故意,且客观上涉案店铺所销售的商品页面未显示与涉案两个商标相关的任何信息,不符合商标侵权的可视性特征;

2.涉案两个商标并非知名商标,否则其也无法在淘宝直通车中将包含涉案两个商标内容的文字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3.咖东家公司现已停止了被诉侵权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万蔻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3日,经营范围为品牌管理、服装服饰、箱包、鞋帽、饰品等,其在淘宝网开设了名为“wanaccessory旗舰”和“WANANCCESSORY万蔻官方总店”的店铺,截止2019年9月17日,上述两家店铺的粉丝数分别为35,140和74,788。

上海瑞势视觉设计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如下涉案两个商标:第XXXXXXXX号“WANACCESSOR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手提包等,注册日期为2016年5月28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第XXXXXXXX号“万蔻WNACOK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软式手提袋、皮包、包等,注册日期为2018年10月14日,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3日。

上海瑞势视觉设计有限公司与万蔻公司分别签订《商标独家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涉案两个商标许可万蔻公司进行独占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两个商标的行为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授权期限分别为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以及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

BAZAAR中文网于2019年4月2日发布名为《万蔻WANANCCESSORYX小马宝莉MYLITTLEPONY联名新品空降2019上海时装周,开启一段奇趣美妙的时尚冒险之旅》的报道,称“3月30日,上海资深原创包袋品牌万蔻WANANCCESSORY和全球著名IP形象小马宝莉MYLITTLEPONY跨界合作新品展在上海2019秋冬国际时装周来开帷幕”。

2019年4月8日,万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主要操作:运行“淘宝”APP,分别以关键词“万蔻”“万蔻包”“WANANCCESSORY”“WANANCCESSORY包”进行搜索,相应搜索结果的第七项、第一项、第六项、第一项为涉案店铺的名为“【正品保证】【原创风格】原创设计双面牛皮换……”的商品链接,点击打开该商品链接,完成显示商品链接标题为“原创设计双面牛皮换脸包女手提真皮小方包时尚潮流百搭单肩斜挎包”,商品价格为346元至656元;

涉案店铺公示的经营者为咖东家公司,粉丝数为20,321。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沪徐证经字第2842号公证书并收取了公证费2,500元。

根据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查询,涉案店铺在淘宝直通车中于2018年10月13日、12月15日、12月16日、12月23日、2019年4月29日、5月24日、5月26日、8月5日、8月6日、8月9日、9月21日、10月29日、11月15日、12月24日、12月30日、2020年2月13日购买了“万蔻”作为搜索关键词,于2018年12月26日购买“WANACCESSORY”作为搜索关键词。

2020年12月24日,万蔻公司确认咖东家公司在近半年内已停止在淘宝直通车中将“WANACCESSORY”“万蔻”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咖东家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8日,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的设计和销售等,法定代表人为杨丽萍。

杨丽萍经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KaydenPlu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书包、手提包等,注册日期为2015年5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20日。

杨丽萍与咖东家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第XXXXXXXX号“KaydenPlus”商标独占许可咖东家公司使用,期限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

上海瑞势视觉设计有限公司、万蔻公司于2019年1月向咖东家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咖东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淘宝网店上向公众展示、销售侵害上海瑞势视觉设计有限公司、万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于2019年12月20日判决咖东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万蔻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两个商标专用权;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果构成侵权,咖东家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咖东家公司将“万蔻”“WANACCESSORY”设置为淘宝直通车搜索关键词,而无证据证明在搜索结果的商品链接中使用了与涉案两个商标相关的标识。

因此,“万蔻”“WANACCESSORY”作为搜索关键词的使用与涉案店铺中的商品链接不存在直接关联,无法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故万蔻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咖东家公司将第XXXXXXXX号“WANACCESSORY”商标以及第XXXXXXXX号“万蔻WANCOKO”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万蔻”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其目的是当消费者使用上述关键词进行搜索后,搜索结果可以将涉案店铺的商品链接显示在较为前列的位置。

万蔻公司与咖东家公司同为箱包行业的经营者,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且双方于2019年初便因著作权侵权纠纷发生诉讼,故咖东家公司对于万蔻公司及相应的品牌应当有一定认知。

“万蔻”“WANACCESSORY”与涉案店铺的商品链接并无相关,咖东家公司将上述两个文字设置为关键词的目的显然是欲借助涉案两个商标的知名度对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进行宣传推广,提升涉案店铺及其商品的关注度,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性。

客观上,这种关键词的使用行为导致自然搜索结果发生变化,使涉案店铺的商品链接可以在搜索结果的前列中显示,极有可能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诱导相关公众去点击涉案店铺的商品链接,增加涉案店铺商品链接的点击量,从而给其带来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也会使万蔻公司在淘宝网所开设的店铺失去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损害万蔻公司的利益。

综上,咖东家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可责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万蔻公司的该项备位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鉴于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咖东家公司应就该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万蔻公司确认咖东家公司已停止侵权行为,故在万蔻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咖东家公司仍在持续侵权的情况下,本院对万蔻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万蔻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咖东家公司的侵权获利,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将综合考虑咖东家公司的主观过错、采用的侵权手段和方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公证费,系万蔻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本院将依据相关的律师收费标准、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量等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咖东家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万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咖东家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万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万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7.5元,由原告上海万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21.4元,由被告深圳市咖东家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6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