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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宣城市靓点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8民初17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宣城市靓点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宣城市靓点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初17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靓点饰品店,,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锦城南路** 经营者:王掌兴。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靓点饰品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2021年2月26日,普拉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普拉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普拉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胡继泽 审判员  马 烈 审判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梁翔 书记员张庆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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