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3255号原告:深圳市咖东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博,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岚,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白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烨,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咖东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东家公司)与被告上海万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咖东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博,被告万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烨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未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咖东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万蔻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KaydenPlus”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使用“kaydenplus”“kaydenplus包”字样作为搜索关键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赔偿咖东家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3.赔偿咖东家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9,200元(包括律师费18,000元和公证费1,200元)。
事实和理由:咖东家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的设计和销售等,对外以“kaydenplus”“咖东家”品牌对外宣传和销售。
咖东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丽萍于2014年4月11日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并于2015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
经杨丽萍授权,咖东家公司获得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基于咖东家公司产品的新颖、活泼等元素,迅速成为市场中的网红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
万蔻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3日,系与咖东家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公司,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万蔻公司未经咖东家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kaydenplus”“kaydenplus包”(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关键词)作为其在淘宝网所运营店铺“wanaccessory旗舰”和“WANANCCESSORY万蔻官方总店”使用的直通车推广服务中的搜索关键词(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如果法院认定上述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该行为亦会大大降低客户对咖东家公司所开设店铺的访问几率,挤占咖东家公司的市场利益,严重损害咖东家公司的合法利益,亦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理中,咖东家公司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万蔻公司辩称,其仅两次购买“kaydenplus”作为搜索关键词,两次购买时间间隔较近,购买的关键词本身又较为生僻,并不会对咖东家公司造成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咖东家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8日,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的设计和销售等,其在淘宝网开设有名为“kaydenplus箱包旗舰店”的店铺,截止2020年7月,粉丝数为79,098。
咖东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丽萍经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KaydenPlu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书包、手提包等,注册日期为2015年5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20日。
杨丽萍与咖东家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涉案商标独占许可咖东家公司使用,期限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为维护商标的合法权利,杨丽萍以商标所有人身份或咖东家公司可以以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身份向法院起诉。
2019年9月17日,咖东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主要操作:进入手机淘宝网站首页,以“Kaydenplus”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第四行第二个为“【正品保证】【单肩斜……”商品链接,该链接下方有“广告”字样,点击打开该商品链接,显示该商品系“wanaccessory旗舰”店铺发布,商品链接标题为“WANACCESSORY双面牛皮换脸包黑蓝豹纹单肩斜挎包原创设计师ALIAS”,商品价格为780元至880元,“wanaccessory旗舰”店铺公示的经营者为万蔻公司,粉丝数为35,140;
以“Kaydenplus包”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有以下链接:“wanaccessory旗舰”店铺发布的“【正品保证】【单肩斜挎手提】万蔻旗舰店正品WANACCESSORY双面……”商品链接,链接下方有“广告”字样,点击打开该链接显示商品价格为780元至880元;
“WANANCCESSORY万蔻官方总店”发布的“【金牌卖家】【单肩斜挎手提】双面牛皮换脸包WANACCESSORY万蔻原……”商品链接,链接下方有“广告”字样,点击打开该链接显示商品价格为980元,“WANANCCESSORY万蔻官方总店”店铺公示的经营者为万蔻公司,粉丝数为74,788;
“WANANCCESSORY万蔻官方总店”发布的“【金牌卖家】【单肩斜挎手提】双色亮片斜挎包换脸猫头鹰包2019春季新……”商品链接,链接下方有“广告”字样,点击打开该链接显示商品价格为980元;
“WANANCCESSORY万蔻官方总店”发布的“这个牌子包包实属物美价廉”淘宝经验链接,点击打开该链接显示商品价格为980元;
以“Kaydenplus”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有以下链接:“wanaccessory旗舰”店铺发布的“百天百变~猫头鹰包包”淘宝经验链接,点击打开该链接显示商品价格为780元至880元;
“WANANCCESSORY万蔻官方总店”发布的“【金牌卖家】【单肩斜挎手……”商品链接,链接下方有“广告”字样,点击打开该链接显示商品价格为980元;
“WANANCCESSORY万蔻官方总店”发布的“【金牌卖家】【单肩斜挎手……”商品链接,链接下方有“广告”字样,点击打开该链接显示商品价格为980元。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粤广广州第197918号公证书并收取了公证费1,200元。
根据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查询,“wanaccessory旗舰”店铺在淘宝直通车中于2019年11月6日、11月29日购买了“kaydenplus”作为搜索关键词。
2020年12月28日,咖东家公司确认万蔻公司在近半年内已停止在淘宝直通车中将“kaydenplus”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万蔻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3日,经营范围为品牌管理、服装服饰、箱包、鞋帽、饰品等。
上海瑞势视觉设计有限公司、万蔻公司于2019年1月向咖东家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咖东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淘宝网店上向公众展示、销售侵害上海瑞势视觉设计有限公司、万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于2019年12月20日判决咖东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咖东家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8,000元。
本院认为,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果构成侵权,万蔻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万蔻公司将“kaydenplus”设置为淘宝直通车搜索关键词,而无证据证明在搜索结果的商品链接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关的标识。
因此,“kaydenplus”作为搜索关键词的使用与“wanaccessory旗舰”店铺中的商品链接不存在直接关联,无法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故咖东家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kaydenplus”与涉案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万蔻公司将“kaydenplus”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其目的是当消费者使用上述关键词进行搜索后,搜索结果可以将“wanaccessory旗舰”店铺的商品链接显示在较为前列的位置。
万蔻公司与咖东家公司同为箱包行业的经营者,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且双方于2019年初便因著作权侵权纠纷发生诉讼,故万蔻公司对于咖东家公司及相应的品牌应当有一定认知。
“kaydenplus”与“wanaccessory旗舰”店铺的商品链接并无相关,咖东家公司将上述文字设置为关键词的目的显然是欲借助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对“wanaccessory旗舰”店铺销售的商品进行宣传推广,提升该店铺及其商品的关注度,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性。
客观上,这种关键词的使用行为导致自然搜索结果发生变化,使该店铺的商品链接可以在搜索结果的前列中显示,极有可能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诱导相关公众去点击该店铺的商品链接,增加该店铺商品链接的点击量,从而给其带来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也会使咖东家公司在淘宝网所开设的店铺失去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损害咖东家公司的利益。
综上,万蔻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可责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咖东家公司的该项备位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鉴于被诉行为构成侵权,万蔻公司应就该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咖东家公司确认万蔻公司已停止侵权行为,故在咖东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万蔻公司仍在持续侵权的情况下,本院对咖东家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咖东家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万蔻公司的侵权获利,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将综合考虑万蔻公司的主观过错、采用的侵权手段和方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公证费,根据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查询结果,万蔻公司并未在公证时间内实施侵权行为,故该份公证的费用不属于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不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本院将依据相关的律师收费标准、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量等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万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咖东家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二、被告上海万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咖东家服饰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7,5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咖东家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8元,由原告深圳市咖东家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085元,由被告上海万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