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3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耿赫百货门市部,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经营者:李民。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耿赫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对被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