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60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徐何建材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何燕。
被告:上海杭州湾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曹力。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徐何建材店、上海杭州湾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