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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马付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3刑更147号
案件名称王马付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马付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刑更147号 罪犯王马付,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捕前系经商。

曾因赌博,于2016年5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193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其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193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期更正为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又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1931-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期更正为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马付于2018年12月25日送福建省莆田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21年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马付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2018年12月起至2020年11月累计获1407.5分,表扬2次。

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马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马付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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