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财保4号申请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宋英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鑫镒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华联商贸园三栋6楼。
法定代表人:谢远鹏。
被申请人:广州爱至亲妈咪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爱至亲妈咪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华联商贸园三栋6楼。
法定代表人:肖连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诉广州鑫镒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至亲妈咪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江中百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鑫镒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至亲妈咪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20年11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鑫镒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至亲妈咪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四百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