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民初1351号 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马坊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180937027。
法定代表人:刘醒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万昌,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宁市海洲街道韵迪吉皮草行,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中国皮革城GH商业裙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EUA3Q69。
经营者:曾燕,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海洲街道韵迪吉皮草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