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8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春娜,女,汉族,1964年3月26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系江苏省镇江市招商市场一楼56、57号场所经营者。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春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