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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赤娃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3民初6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赤娃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赤娃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民初62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赤娃文具店,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宿城第一初级中学对侧。

经营者,姚明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波,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赤娃文具店(以下简称赤娃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被告赤娃文具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赤娃文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赤娃文具店赔偿其商标侵权赔偿费及其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7日前,上海美术颜料厂是“马利牌”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海美术颜料厂授权马利公司独占使用“马利牌”注册商标,马利公司有权独立主张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2019年1月27日,上海美术颜料厂将“马利牌”注册商标转让给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且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继续授权马利公司使用该商标,马利公司仍然有权主张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马利牌”美术颜料是建厂创牌已达100年的国货老牌,是我国艺术类商品中的民族品牌。

马利商标是上海市首批著名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马利牌”在颜料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

赤娃文具经营有一处标牌为“晨光文具赤娃文具店”、面积约为30平米的店铺,该店位于学校对面,人流量大,影响大。

2018年11月,马利公司发现该超市出售的颜料系假冒“马利牌”注册商标的产品,且对该店铺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赤娃文具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马利公司的商标权益,极大伤害了马利公司的商誉,给马利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现依据《商标法》第57条第3款之规定将赤娃文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维护马利公司的合法权益。

赤娃文具店答辩称,1.马利公司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其是否合法拥有案涉商标的合法使用权的身份不明。

赤娃文具店作为一个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参与市场的能力弱,进购商品时尽到了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2.案涉产品是否涉及侵权,请法庭依法查明。

如果涉及侵权,由于涉案产品非广泛普遍为学生使用的商品。

赤娃文具店和学生对此类产品也无品牌意识,销量极少,为避免招致不必要的麻烦,赤娃文具店已下架案涉产品,请法院依法驳回马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马利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商标档案、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明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是第695372号马头图案商标的受让人,享有该商标专用权,且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其经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许可排他使用该商标,并经授权对侵害上述商标权利的行为享有独立诉权。

2.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鉴定证明,证明赤娃文具店销售的有马头图案商标的马利牌颜料并非其生产,为侵犯其商标权的假冒产品。

3.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证明马利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赤娃文具店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

2.对证据2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本案的公证应当由受案法院所在地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3.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

跨省公证认为扩大了损失,应当马利公司自己承担。

赤娃文具店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马利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其公司主张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

赤娃文具认为公正应由受案法院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公证的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商标转让注册,成为第695372号马头图案商标的受让人,享有该商标专用权,专用期限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图形要素:3.3.15,图样系马头图案(以商标档案记载为准),使用商品包括油画色、水彩色、水粉色、国画色、丙烯画颜料、纺织纤维颜料(截止)。

2019年1月27日,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将该马头图案商标在大陆范围内许可给马利公司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许可使用方式为排他使用许可。

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还授权马利公司对侵害该商标权利的行为享有独立诉权。

2018年11月8日,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年11月10日,两名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代理人来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宿城第一初级中学对侧晨光文具赤娃文具店,申请人的代理人当场购得马利牌水粉画颜料二盒。

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进行了拍照。

离开购买场所后,公证人员对购买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其中一瓶马利牌水粉画颜料封签后交给申请人的代理人收执,其余物品交由申请人的代理人保管。

2018年11月12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18)沪长证经字第6815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2018)沪长证经字第6815号公证书所封签的实物为标注“马利牌水粉画颜料”的颜料一盒,该颜料外包装上还印有马头图案商标以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字样。

经比对,案涉封签产品内装颜料外包装每个英文翻译均为PRUSSIANBLUE,正品颜料内装颜料外包装英文字母因颜色不同印有不同英文翻译;

案涉封签产品画笔上未印字,正品画笔上印有Marie‵s标识,两画笔颜色、材质有明显区别。

2018年12月5日,马利公司出具《鉴定证明》,对来源于“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宿城第一初级中学对侧晨光文具赤娃文具店”的马利牌浓缩广告画颜料鉴定为:系侵犯“马利”(马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产品。

另查明,赤娃文具店是成立于2008年8月1日的个体工商户。

再查明,马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律师费1000元。

本院认为,案涉争议焦点为:1.马利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2.赤娃文具店是否实施了侵害马利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赤娃文具店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1,案涉第695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颜料,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许可马利公司排他使用该商标,并授权其对侵害该商标权利的行为享有独立诉权。

至公证案涉侵权行为之时,该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马利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案涉商品是颜料,在第695372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

案涉商品使用的马头图案属于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构成商标性使用,经比对,案涉商品上的马头图案商标与第695372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应认定案涉商品上的商标与第695372号注册商标相同。

根据当庭拆封比对,结合公证过程及鉴定证明,应当认定案涉商品为侵犯马利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赤娃文具店未经第695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其销售的颜料上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赤娃文具店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3,本案中,马利公司未确认、赤娃文具店也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停止了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马利公司要求赤娃文具店立即停止侵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马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因对方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没有举证证明赤娃文具店因侵权行为获利的情况,无法根据马利公司所受损失和赤娃文具店获利确定赔偿数额,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赔偿时,综合案涉商标知名度以及赤娃文具店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时间及马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赤娃文具店应赔偿马利公司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8500元。

对马利公司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宿州市埇桥区赤娃文具店立即停止侵犯第695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宿州市埇桥区赤娃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5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宿州市埇桥区赤娃文具店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阳顺 审 判 员  刘 柳 人民陪审员  杜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蔡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二款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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