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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与广州亿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悦轩玩具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973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与广州亿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悦轩玩具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广州亿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悦轩玩具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73号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金林路西南侧C幢。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亿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攀桂西北街44号4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欣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悦轩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北湾村乡前西工业区。

经营者:陈文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亿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悦轩玩具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640316.1、名称“泡泡玩具(照相机)”】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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