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73号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金林路西南侧C幢。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亿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攀桂西北街44号4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欣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悦轩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北湾村乡前西工业区。
经营者:陈文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亿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悦轩玩具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640316.1、名称“泡泡玩具(照相机)”】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撤诉。